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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6 13:51:21

疫情通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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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通报范文第1篇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当地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积极应对,采取了各种措施,全力救治患者,努力控制病死率,取得了初步成效。   今年发生在安徽阜阳的疫情由EV71感染引起,主要经粪口途径和接触传播,传染性强,潜伏期为2~7天,病程一般为7~10天。EV71感染引起重症的比例高于其他类型肠道病毒,重症患儿病死率较高。目前尚无疫苗和特效治疗药物。   安徽省阜阳市发生手足口病疫情后,当地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广大卫生工作者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紧急救治重症患儿。卫生部领导率队赴阜阳指导工作,并派出临床和疾病控制专家驻在当地指导临床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协助开展病因调查。4月23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确定引发本次疫情的病源为EV71。随即卫生部向世界卫生组织、港澳台地区通报疫情,并组织临床专家完善救治方案,加强重症病例的早期筛查,指定定点医院集中救治重症病例。当地卫生部门针对疫情防治需要,扩建儿科病房,紧急购置专门设备,提高救治能力,努力降低患儿病死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防治能力;大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病意识;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和饮食饮水卫生监督;加强托幼机构的预防指导和检查;及时疫情和防控工作信息,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为了指导全国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卫生部已于4月底下发通知,指导各地完善防控工作方案,加大监测工作力度,加强重症病例临床救治,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强化公众健康教育,切实做好手足口病等病毒感染性疾病的防控工作,并印发了手足口病的诊疗和防控技术指南,并组织儿科专家进行手足口病诊疗技术培训。针对当前疫情,卫生部决定把手足口病纳入丙类法定传染病管理,实行网络疫情信息直报。卫生部正在总结国内外手足口病防控和临床救治经验,组织开展流行病学、病原学等方面的深入研究。   链接   手足口病的历史   20世纪70年代中期,保加利亚、匈牙利相继暴发以中枢神经系统感染为主要特征的EV71流行,仅保加利亚就有超过750例病例,149人致瘫,44人死亡。英国1994年第4季度暴发了一起由柯萨奇病毒(Cox A16)引起的手足口病流行,疫情遍布英格兰威尔士,病人大多1~4岁,大部分病人症状平和。该国1963年以来的流行病资料显示,手足口病流行的间隔期为2~3年。日本是手足口病发病较多的国家,历史上发生过多次由Cox A16、EV71引起的大规模流行。20世纪90年代后期,EV71开始在东亚地区传播。1997年马来西亚发生了主要由EV71引起的手足口病流行,4~8月共发生2628例病例,仅4~6月就有29例病人死亡。死者平均年龄1.5 岁,病程仅2天。   截至2008年4月19日,新加坡共报告手足口病7560例,比去年同期多出3000例,目前检测的标本中16%EV71检测阳性。   疫情通报范文第2篇   禽流感   8月10日,俄罗斯农业部通报,外贝加尔边疆区从1只死亡的大天鹅体内检测到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   8月11日,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通报,茶荣省发生1起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1036只家禽感染,852只死亡,184只被销毁。   8月11日,尼日利亚联邦兽医局通报,拉各斯市、奥约州发生3起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1596只家禽感染死亡。自2015年1月起,尼日利亚12个地区发生84起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8月12日,南非农林渔业部畜牧兽医局通报,西开普省发生4起H5N2亚型低致病性禽流感疫情,1075只家禽感染。自2014年8月19日起,南非在西开普省、东开普省发生30起H5N2低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非洲猪瘟   8月7日、11日、13日,乌克兰农业政策与食品部分别通报,波尔塔瓦、基辅、苏梅州和切尔尼戈夫州发生5起非洲猪瘟疫情,4头家猪、2头野猪感染,277头家猪被销毁。   8月12日,拉脱维亚农业部食品和兽医局通报,23个县发生53起非洲猪瘟疫情,68头野猪、6头家猪感染,56头野猪、2头家猪死亡,12头野猪、22头家猪被销毁。自2014年6月26日起,拉脱维亚已有36个地区发生565起非洲猪瘟疫情。   其他动物疫病疫情   8月7日,厄瓜多尔农业部通报,瓜亚斯省发生1起马巴贝斯虫病疫情,38匹马感染。   8月7日,摩洛哥农业部通报,中央区发生1起小反刍兽疫疫情,3只绵羊感染,1只死亡。自2015年7月3日起,摩洛哥西北区、中央区发生4起小反刍兽疫疫情。   8月11日,博茨瓦纳农业部通报,乔贝地区发生1起炭疽疫情,1头非洲象感染死亡。   8月13日,日本农林渔业部通报,兵库县发生1起鸭病毒性肝炎疫情,251只鸭感染死亡。   【国际动物卫生信息】   日前,欧盟食品和饲料类快速预警系统(RASFF)了2015年第32周通报,共48项。针对中国输欧产品10项(不包括香港和台湾地区),占同期欧盟通报总数的20.8%;拒绝进口通报7项,信息通报3项。   据新加坡农粮局(AVI)消息,8月6日新加坡农粮局消息,解除美国7州家禽产品的进口限制措施,解除范围包括美国蒙大纳州、堪萨斯州、阿肯色州、加利福尼亚州、爱达荷州、华盛顿州和俄勒岗州7个州,该解除措施立即生效。目前新加坡仍禁止进口内布拉斯加州、印地安纳州、爱荷华州、威斯康辛州、北达科他州、南达科他州、密苏里州和明尼苏达州8个州的家禽产品。   据欧盟网站消息,8月10日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15/1375,颁布肉类中旋毛虫官方控制的具体规定,废除(EC)2075/2005号、(EC)No1665/2006等法规相关规定。新条例附录主要规定了旋毛虫的检测方法、肉类冻结方法、肉类的进口卫生要求,猪肉以外马肉、野味肉类和其他可能含有肉旋毛虫的检查规定,食品经营场所条件控制与责任等。该条例自2015年8月30日生效。   疫情通报范文第3篇   在此之前,媒体曾披露,有广东养鸡户向中国畜牧业协会发送了求援短信——“希望给H7N9禽流感改名”,并请求将短信转发给有关领导。这一做法着眼的同样是对疫情信息传播的调适拿捏。   乍看上去,无论是向有关领导“递状”,还是请求停止H7N9每例通报,都有些“多此一举”给H7N9禽流感改名,未必能改变公众认知习惯;而寄望于减少疫情曝光度来消弭公众顾虑,也像是“掩耳盗铃”。正如舆论指出的,若对疫情隐瞒不报,只会加剧社会对H7N9的焦虑。再者,按世界卫生组织要求,对新发传染病每例亚型都要进行通报,H7N9亦在此列。就此而言,停止H7N9每例通报,难言合理。试想,“捂盖子”下若疫情扩散,带来的健康风险岂容小觑   H7N9每例通报不可或缺,但这不意味着家禽业的权益诉求就能被忽视。应该看到,H7N9每例通报之所以引发“谈禽色变”式恐慌,原因就在于信息披露不对称虽有常态化通报机制,但对应的科普仍显匮乏。比如“H7N9禽流感”命名就不够缜密,它更应叫“甲型H7N9流感”。H7N9本是个疫情编号,它并不指向某个物种,就当下看,它并非仅在家禽、人身上“现身”过,其他动物也曾检测出,且H7N9感染是否系禽传人也尚无定论。   而要规避家禽“躺枪”式误伤,就必须在频密报道的同时加强科普,引导公众正确认识H7N9,了解它的传播路径,掌握科学预防知识,而不是盲目恐慌。而通报不再出现“活禽接触史”等字样,就是纠偏之举。   实质上,对政府来说,H7N9每例通报只是迈出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在疫情防治中收紧管束口径,如从前端防控着手,指导养殖户严格执行消毒防疫措施,控制饲养密度,推广“集中饲养、集中屠宰、冰鲜上市”模式,消除过密化饲养和让公众直接接触活禽的隐患,做好禽蛋肉制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眼下,针对养殖户受损状况,有关地方政府也应按下“利益补偿”键,通过财政补助、贴息贷款、农业保险等方式,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并搭建安全产品与目标消费群体的对接渠道,避免让家禽业蒙受无妄之灾。   疫情通报范文第4篇   为切实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建立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工作目标与原则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科学有度、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和有力有序有效有度的原则,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好、处理得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组织机构职责分工   区政府成立区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副书记、区长胡黎明担任组长,区政府副区长吴友训、邢先梅、王小明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疫情监测和医疗救治工作组、家禽监测防控工作组、野生禽鸟监测防控工作组、市场物流监测防控工作组、物资与经费保障工作组、宣传工作组。   (一)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负责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协调各工作组做好联防联控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信息,以及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疫情监测和医疗救治工作组。由区卫生局负责。负责研判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发展趋势,确定防控策略,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监测等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   (三)家禽监测防控工作组。由区农委负责。负责制定家禽的疫情监测、报告、防治工作,负责相关信息的通报、家禽疫情排查。指导各镇、各街道开展防控工作,协助做好活禽市场清洗消毒。   (四)野生禽鸟监测防控工作组。由区林业局负责。负责野生禽鸟疫情监测、报告、防控工作,开展对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管理和相关信息通报。   (五)市场物流监测防控工作组。由屯溪工商分局牵头,区商务局、区农委参加。负责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期间活禽及相关食品流通领域监管,依法按照有关程序暂停或关闭疫情发生地活禽市场。   (六)物资与经费保障工作组。由区财政局牵头,区经信委、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农委、区卫生局参加。负责安排区级人感染H7N9禽流感应急处理所需经费,抗病毒药品、诊断试剂、防护用品及急救设备的储备;督促各镇、各街道通过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解决患者医疗费用困难,保障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七)宣传工作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办、区卫生局、区农委参加。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工作进展,疫情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针对可能出现的谣言传言,及时澄清事实,加强网上信息、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回应公众关切,及时收集整理和报送舆情监测等信息,引导科学认识。   根据疫情发展形势,适时增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明确职责。   工作制度   (一)工作协商制度。建立工作组定期会商制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切实有效推进职责范围内的各项防控工作。   (二)信息通报制度。各工作组牵头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指导专人负责每日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各自的疫情信息和最新工作进展,并以书面形式于每日16时前将当日的信息和工作情况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向公众通报的信息,由宣传工作组负责。   (三)督办检查制度。各工作组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检查日常工作开展情况,通报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问题,重点督办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和会议决定的各项工作。   相关要求   (一)强化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各街道、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克服麻痹思想、松懈情绪、侥幸心理。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物资和经费保障,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推进。各镇、各街道要及时成立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组织机构,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和联络员制度。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各工作组要迅速行动,细化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严密防控,务求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不遗漏项。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立即行动,合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理得好。   (四)及时沟通,加强指导。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规则和程序办事,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做好市对口部门汇报,切实加强对各镇、各街道防控工作的督查和指导,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疫情通报范文第5篇   1动物疫病防检现状   目前,仅有狂犬病的联防联控工作在甘肃的天水、陇南,陕西的宝鸡、汉中和四川i的广元五市间进行了开展。庆阳市地处甘肃东部,陕甘宁三省的交会处,境内国道211、省道202两条主干线纵贯南北,国道309、省道303线横穿东西。地势南低北高,山、川i、塬兼有,沟、峁、梁相问,由于特殊的地理条件,导致目前我市的联防联检工作难以开展,致使动物疫情经常在我市传入、发生、流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免疫失败或免疫工作不彻底,直接造成了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动物免疫接种是动物防疫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动物实行预防接种是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流行的有效途径。但在基层实际工作中,以下几方面原因直接造成了动物的免疫失败一是动物防疫网络不健全。防疫经费短缺,技术设备严重不足;二是基层防疫力量薄弱,技术人员素质较低,甚至是非专业人员,直接影响技术性极强的免疫工作的效果;三是防疫监督力度不够,免疫后监测工作不到位,免疫工作不彻底留有死角,有的甚至出现免疫造假现象,即对未实施免疫的动物直接佩戴耳标就出具检疫证明;四是群众防疫意识淡薄,由于他们为了降低养殖成本,拒绝给动物打疫苗,偶然出现免疫应激死亡,各种补偿处理措施不到位,直接影响群众的配合。   1.2动物疫情发生流行时,不相互通报,处理措施不到位。从近几年我市疫情发生现状来看,大多数都属于输入性病例所引发。例如2009年6月5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合水县西华池镇许某的5头发病猪为猪瘟,因其于5月l9日和24日从临县购回48头仔猪因5头带病而导致自养的89头猪也被一起扑杀,损失惨痛。我国对死亡动物发生死亡后的无害化处理法规尚未完善,尤其是一类动物疫病发生时,必须扑杀阳性及同群动物,而国家相应赔偿不能及时到位,导致群众将畜禽死尸随意乱丢,甚至将检出的染疫动物贩卖到其他地区,被不法分子加工上了餐桌。   1.3动物防疫监督力度不够,报检制度落实不到位。白2000年农业部颁发的13号令《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现改为《动物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和14号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来,动物上市交易运输、屠宰都要求佩戴免疫标识(耳标)和检疫证明,这对动物的免疫产生了较好的效果,触动了广大养殖户的防疫意识。但在实际工作中,未能真正体现出“以检促防”的效果,“防检结合”力度不够,有的防检人员贪图小利,投机取巧,对毗邻接壤乡镇有意留有免疫死角和免疫空白点,甚至出现免疫造假的现象,即对未实施免疫的动物直接佩戴耳标,出具了检疫证明,这种违法行为显然有悖于动物免疫的真正动机,更谈不上免疫的成功。同时由于经费不足,县、乡级技术设备差,实验技术人员缺乏等原因,基层对动物实行免疫后,监测力度不够,免疫效果监测跟踪不到位,有的甚至注射后就不闻不问。   2联防联检工作新模式   联防联检工作的重点是规范毗邻交界地区防疫检疫行为,核心是执行产地统一收费,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工作,关键是加强毗邻接壤乡镇防疫、检疫人员管理,不贪图小利,不越界操作,相互尊重,相互配合,协同搞好工作。切实杜绝疫情在我市八县辖区内传入、经过和发生、流行,确保我市八县辖区内动物及畜产品安全。   2.1建立联防联检防御网络。全市辖7县1区即辖环县、华池、庆城、镇原、宁县、正宁、合水七县和西峰区,116个乡镇,3个街道办事处,1257个行政村,国道211、省道202两条主干线纵贯南北。国道309、省道303线横穿东西,构成“两纵两横”公路主骨架。我市在搞好本市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的同时,要积极与周边接壤邻省市县动物防监部门联系,即与北邻陕西省吴旗、定边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盐池县;南与省内相连的平凉市的崆峒区、泾jil县及陕西的长武、彬县、旬邑县;西接宁夏的同心、固原县;东接陕西省的宜君、黄陵、甘泉等县。建立友好往来关系,互通动物流通信息,开展协作稽查,联合处理,充分发挥“外堵内灭”的防控作用。形成“提前、及时、有效”的防控网络机制。   2.2联防联检工作要遵守以下各项原则,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一是坚持依法原则。八县(区)开展动物疫病联防联检工作,必须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共同取证、联合处理兽医卫生案件;二是遵守属地管理原则。以县为单位,对辖区内发生的防疫、检疫、消毒和监督、监测等事项,以属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主进行处理、处罚、收费和执行。共同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等违法行为纠正措施;三是实行“激励报检、重罚逃检”的原则。对于主动提前报检的动物及产品,按收费标准底线收费,并实行优惠待遇;对不主动报检或逃避检疫的,就高或加倍收费,并按规定处理处罚。四是采取相互协作原则。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协助、相互促进;五是坚持经常交流原则。经常交流工作经验,取长补短;经常相互参观考察,激励促进;经常友好往来,建立友好站所。从而形成动物疫病防控合力,依法、有序、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3联防联检工作措施   3.1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联防会。搞好动物联防联检工作,既是畜牧业生产的需要,也是人民身体健康的需要。我们要站在畜牧事业的战略高度,站在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构,切实履行政府抓动物防疫工作的职责,各地主要领导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定期召开联防会议,交流工作经验,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增进友谊,共同讨论确定“流通环节动物疫病联合防检工作协议书”及其“实施办法”,研究探讨加强体制和长效机制等问题,分析重大动物疫病流行趋势和防控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2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通过对业务技术干部的培训、考核,选拔出业务精、能力强、懂法律的检疫(监督)员组成八支“动物疫情联合防控稽查队”,具体负责各县出入境运输监督报检点工作、公路运输稽查工作和执行联合防控任务。   3.3加强动物防检疫工作,积极发挥联防联检作用。各县在搞好本辖区内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市场监督和运输报检的同时,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联合防控措施,全面开展八县连片辖区内市场、运输等流通环节动物疫病联防联检工作。一是经常联系沟通。做到“六个互相”,即“互相随时联系、互相通报信息、互相配合处理、互相往来沟通、互相协作协助、互相激励促进”;二是及时通报信息。做到“五通报、五联合”,即“互相通报周边县疫情动态,联合普查疫情;互相通报动物流通趋势,联合无害化处理病害畜禽;互相通报常年动物贩运户,联合追查疫源;互相通报绕山窜梁赶运路线,联合监测疫情;互相通报立案查处案件结果,联合处理违法违章案件”;三是统一规范。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确定收费标准;统一抽样送检;统一确定免疫、签定间隔时间;统一实行报检从优和稽查从严”;四是越县境执行公务。做到“三个允许”,即“允许稽查队成员跨越异县辖区监督点开展工作,但必须要有当地检疫稽查人员参与;允许稽查队成员跨越异县进入市场对本县的贩运户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批评、警告,但不得擅自实施补检、补免、消毒和处罚、收费等事务;允许对进入异县的染疫动物进行遣返原地处理,但对临床检查健康的动物必须由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就地依法处理”。从而保证联合防控工作的顺利实施,形成强大的防控合力,形成主动提前报检和主动接受监测的良好的检疫风气。促进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各项检疫业务规范化顺利开展。为提前、快速、准确的发现疫情,为及时、有力、有效的依法打击偷检逃检和贩运病害动物的行为发挥重要的作用。   3.4要把消毒灭源工作作为联防联检工作的重点。开展消毒灭源工作,是消灭病源,消除疫情隐患,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有力措施。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发动工作,要把消毒灭源工作作为联防联检工作的重点,制定好科学的联防联检消毒方案,与相关部门作好协调,切实解决经费和物资的落实,确保消毒灭源工作的顺利开展。开展消毒灭源工作要突出抓好以下几点。一要将规模饲养场(户)、定点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等场所作为消毒灭源行动的重点,完善消毒制度和消毒措施。对散养户饲养的畜禽圈舍及环境,要组织消毒小分队,逐村逐户进行,消毒次数不少于两次,确保不留隐患,不留死角。二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规范实施消毒。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及垫料等。屠宰场、苗猪市场等牲畜交易场所必须对运载牲畜的车辆及工具进行全面彻底的消毒,屠宰场每日清洗消毒一次活禽交易市场要严格执行休市消毒制度。三要选择有效的消毒药物。必须选用对重大动物疫病病源有良好灭杀效果的消毒药品,如溴氯海因、二溴海因等制剂。同时要严格按比例配制,用足药量,确保消毒效果。四要做好消毒纪录工作。五要及时开展补免工作。在消毒灭源工作的同时,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链球菌等重大动物疫病要边消毒、边普查免疫情况,对已过免疫保护期的畜禽要及时开展补免工作,提高免疫密度,巩固防疫成果。   3.5实行防疫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把辖区内畜禽进出关。各地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具体指导下,认真贯彻“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工作机制,签订动物防疫责任状,切实采取“部门包乡镇、乡镇包村委、村委包村组、村组包农户”的“四包”工作措施,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的领导责任。在调运高峰期,要实行准调证和风险金制度,在本辖区主要道路进出口设立畜禽报检点和观察栏,建立健全报检制度。对从外地运入的畜禽必须先进入观察栏饲养观察,待检疫合格后才可运入。严禁从疫区贩运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我市,对违反规定的除没收风险金外,还要依法作出处理,严防疫情进入我市。   3.6染疫动物及染疫物品的无害化处理。对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是彻底根除疫源、防止留下疫病隐患和造成疫病扩散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涉及动物生产、加工、防疫卫生、疫病诊断控制各个环节生物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动物疫情发生时,联防联检新模式要求必须立即就地无害化处理病害畜禽,并且造册登记清楚,向毗邻省市相关部门互通信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传染性物品的散播,彻底掐断疫源。   3.7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主要是及时互通信息。各地要定期在本辖区内进行疫情大普查,要逐组、逐户、逐栏认真查看,一旦发现疫情,必须立即按程序上报,并要求作出无害化处理,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要坚决杜绝瞒报、缓报、谎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现象,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及时互相通报周边县疫情动态,联合普查疫情;互相通报动物流通趋势,联合无害化处理病害畜禽;互相通报常年动物贩运户,联合追查疫源互相通报非法运输路线,联合监测疫情;互相通报立案查处案件结果,联合处理违法违章案件;达到信息提前、信息共享、力量互借的作用,从而使本县范围和跨省市县域多个层面都形成联合预防、预警和控制动物疫情网络系统,更好地实现动物疫病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早扑灭”的作用。   疫情通报范文第6篇   目前,仅有狂犬病的联防联控工作在甘肃的天水、陇南,陕西的宝鸡、汉中和四川I的广元五市间进行了开展。庆阳市地处甘肃东部,陕甘宁三省的交会处,境内国道211、省道202两条主干线纵贯南北,国道309、省道303线横穿东西。地势南低北高,山、川I、塬兼有,沟、峁、梁相问,由于特殊的地理条件,导致目前我市的联防联检工作难以开展,致使动物疫情经常在我市传入、发生、流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免疫失败或免疫工作不彻底,直接造成了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动物免疫接种是动物防疫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动物实行预防接种是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流行的有效途径。但在基层实际工作中,以下几方面原因直接造成了动物的免疫失败一是动物防疫网络不健全。防疫经费短缺,技术设备严重不足;二是基层防疫力量薄弱,技术人员素质较低,甚至是非专业人员,直接影响技术性极强的免疫工作的效果;三是防疫监督力度不够,免疫后监测工作不到位,免疫工作不彻底留有死角,有的甚至出现免疫造假现象,即对未实施免疫的动物直接佩戴耳标就出具检疫证明;四是群众防疫意识淡薄,由于他们为了降低养殖成本,拒绝给动物打疫苗,偶然出现免疫应激死亡,各种补偿处理措施不到位,直接影响群众的配合。   1.2动物疫情发生流行时,不相互通报,处理措施不到位。从近几年我市疫情发生现状来看,大多数都属于输入性病例所引发。例如2009年6月5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合水县西华池镇许某的5头发病猪为猪瘟,因其于5月l9日和24日从临县购回48头仔猪因5头带病而导致自养的89头猪也被一起扑杀,损失惨痛。我国对死亡动物发生死亡后的无害化处理法规尚未完善,尤其是一类动物疫病发生时,必须扑杀阳性及同群动物,而国家相应赔偿不能及时到位,导致群众将畜禽死尸随意乱丢,甚至将检出的染疫动物贩卖到其他地区,被不法分子加工上了餐桌。   1.3动物防疫监督力度不够,报检制度落实不到位。白2000年农业部颁发的13号令《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现改为《动物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和14号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来,动物上市交易运输、屠宰都要求佩戴免疫标识(耳标)和检疫证明,这对动物的免疫产生了较好的效果,触动了广大养殖户的防疫意识。但在实际工作中,未能真正体现出“以检促防”的效果,“防检结合”力度不够,有的防检人员贪图小利,投机取巧,对毗邻接壤乡镇有意留有免疫死角和免疫空白点,甚至出现免疫造假的现象,即对未实施免疫的动物直接佩戴耳标,出具了检疫证明,这种违法行为显然有悖于动物免疫的真正动机,更谈不上免疫的成功。同时由于经费不足,县、乡级技术设备差,实验技术人员缺乏等原因,基层对动物实行免疫后,监测力度不够,免疫效果监测跟踪不到位,有的甚至注射后就不闻不问。   2联防联检工作新模式   联防联检工作的重点是规范毗邻交界地区防疫检疫行为,核心是执行产地统一收费,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工作,关键是加强毗邻接壤乡镇防疫、检疫人员管理,不贪图小利,不越界操作,相互尊重,相互配合,协同搞好工作。切实杜绝疫情在我市八县辖区内传入、经过和发生、流行,确保我市八县辖区内动物及畜产品安全。   2.1建立联防联检防御网络。全市辖7县1区即辖环县、华池、庆城、镇原、宁县、正宁、合水七县和西峰区,116个乡镇,3个街道办事处,1257个行政村,国道211、省道202两条主干线纵贯南北。国道309、省道303线横穿东西,构成“两纵两横”公路主骨架。我市在搞好本市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的同时,要积极与周边接壤邻省市县动物防监部门联系,即与北邻陕西省吴旗、定边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盐池县;南与省内相连的平凉市的崆峒区、泾JIl县及陕西的长武、彬县、旬邑县;西接宁夏的同心、固原县;东接陕西省的宜君、黄陵、甘泉等县。建立友好往来关系,互通动物流通信息,开展协作稽查,联合处理,充分发挥“外堵内灭”的防控作用。形成“提前、及时、有效”的防控网络机制。   2.2联防联检工作要遵守以下各项原则,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一是坚持依法原则。八县(区)开展动物疫病联防联检工作,必须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共同取证、联合处理兽医卫生案件;二是遵守属地管理原则。以县为单位,对辖区内发生的防疫、检疫、消毒和监督、监测等事项,以属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主进行处理、处罚、收费和执行。共同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等违法行为纠正措施;三是实行“激励报检、重罚逃检”的原则。对于主动提前报检的动物及产品,按收费标准底线收费,并实行优惠待遇;对不主动报检或逃避检疫的,就高或加倍收费,并按规定处理处罚。四是采取相互协作原则。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协助、相互促进;五是坚持经常交流原则。经常交流工作经验,取长补短;经常相互参观考察,激励促进;经常友好往来,建立友好站所。从而形成动物疫病防控合力,依法、有序、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3联防联检工作措施   3.1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联防会。搞好动物联防联检工作,既是畜牧业生产的需要,也是人民身体健康的需要。我们要站在畜牧事业的战略高度,站在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构,切实履行政府抓动物防疫工作的职责,各地主要领导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定期召开联防会议,交流工作经验,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增进友谊,共同讨论确定“流通环节动物疫病联合防检工作协议书”及其“实施办法”,研究探讨加强体制和长效机制等问题,分析重大动物疫病流行趋势和防控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2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通过对业务技术干部的培训、考核,选拔出业务精、能力强、懂法律的检疫(监督)员组成八支“动物疫情联合防控稽查队”,具体负责各县出入境运输监督报检点工作、公路运输稽查工作和执行联合防控任务。   3.3加强动物防检疫工作,积极发挥联防联检作用。各县在搞好本辖区内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市场监督和运输报检的同时,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联合防控措施,全面开展八县连片辖区内市场、运输等流通环节动物疫病联防联检工作。一是经常联系沟通。做到“六个互相”,即“互相随时联系、互相通报信息、互相配合处理、互相往来沟通、互相协作协助、互相激励促进”;二是及时通报信息。做到“五通报、五联合”,即“互相通报周边县疫情动态,联合普查疫情;互相通报动物流通趋势,联合无害化处理病害畜禽;互相通报常年动物贩运户,联合追查疫源;互相通报绕山窜梁赶运路线,联合监测疫情;互相通报立案查处案件结果,联合处理违法违章案件”;三是统一规范。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确定收费标准;统一抽样送检;统一确定免疫、签定间隔时间;统一实行报检从优和稽查从严”;四是越县境执行公务。做到“三个允许”,即“允许稽查队成员跨越异县辖区监督点开展工作,但必须要有当地检疫稽查人员参与;允许稽查队成员跨越异县进入市场对本县的贩运户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批评、警告,但不得擅自实施补检、补免、消毒和处罚、收费等事务;允许对进入异县的染疫动物进行遣返原地处理,但对临床检查健康的动物必须由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就地依法处理”。从而保证联合防控工作的顺利实施,形成强大的防控合力,形成主动提前报检和主动接受监测的良好的检疫风气。促进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各项检疫业务规范化顺利开展。为提前、快速、准确的发现疫情,为及时、有力、有效的依法打击偷检逃检和贩运病害动物的行为发挥重要的作用。   3.4要把消毒灭源工作作为联防联检工作的重点。开展消毒灭源工作,是消灭病源,消除疫情隐患,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有力措施。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发动工作,要把消毒灭源工作作为联防联检工作的重点,制定好科学的联防联检消毒方案,与相关部门作好协调,切实解决经费和物资的落实,确保消毒灭源工作的顺利开展。开展消毒灭源工作要突出抓好以下几点。一要将规模饲养场(户)、定点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等场所作为消毒灭源行动的重点,完善消毒制度和消毒措施。对散养户饲养的畜禽圈舍及环境,要组织消毒小分队,逐村逐户进行,消毒次数不少于两次,确保不留隐患,不留死角。二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规范实施消毒。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及垫料等。屠宰场、苗猪市场等牲畜交易场所必须对运载牲畜的车辆及工具进行全面彻底的消毒,屠宰场每日清洗消毒一次活禽交易市场要严格执行休市消毒制度。三要选择有效的消毒药物。必须选用对重大动物疫病病源有良好灭杀效果的消毒药品,如溴氯海因、二溴海因等制剂。同时要严格按比例配制,用足药量,确保消毒效果。四要做好消毒纪录工作。五要及时开展补免工作。在消毒灭源工作的同时,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链球菌等重大动物疫病要边消毒、边普查免疫情况,对已过免疫保护期的畜禽要及时开展补免工作,提高免疫密度,巩固防疫成果。   3.5实行防疫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把辖区内畜禽进出关。各地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具体指导下,认真贯彻“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工作机制,签订动物防疫责任状,切实采取“部门包乡镇、乡镇包村委、村委包村组、村组包农户”的“四包”工作措施,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的领导责任。在调运高峰期,要实行准调证和风险金制度,在本辖区主要道路进出口设立畜禽报检点和观察栏,建立健全报检制度。对从外地运入的畜禽必须先进入观察栏饲养观察,待检疫合格后才可运入。严禁从疫区贩运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我市,对违反规定的除没收风险金外,还要依法作出处理,严防疫情进入我市。   3.6染疫动物及染疫物品的无害化处理。对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是彻底根除疫源、防止留下疫病隐患和造成疫病扩散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涉及动物生产、加工、防疫卫生、疫病诊断控制各个环节生物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动物疫情发生时,联防联检新模式要求必须立即就地无害化处理病害畜禽,并且造册登记清楚,向毗邻省市相关部门互通信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传染性物品的散播,彻底掐断疫源。   3.7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主要是及时互通信息。各地要定期在本辖区内进行疫情大普查,要逐组、逐户、逐栏认真查看,一旦发现疫情,必须立即按程序上报,并要求作出无害化处理,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要坚决杜绝瞒报、缓报、谎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现象,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及时互相通报周边县疫情动态,联合普查疫情;互相通报动物流通趋势,联合无害化处理病害畜禽;互相通报常年动物贩运户,联合追查疫源互相通报非法运输路线,联合监测疫情;互相通报立案查处案件结果,联合处理违法违章案件;达到信息提前、信息共享、力量互借的作用,从而使本县范围和跨省市县域多个层面都形成联合预防、预警和控制动物疫情网络系统,更好地实现动物疫病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早扑灭”的作用。   疫情通报范文第7篇   正所谓“防疫无边界”。最近《新英格兰医学期刊》(The New EnglandJournal of Medicine,简称NEJM)谈到全球卫生合作时指出,全球防疫体系的建立,必须打破不必要的藩篱,有效统合各种卫生力量,人类才能和病毒赛跑,和疾病作战,最有效的利用现有资源。而当前H7N9禽流感疫情无疑是检视两岸卫生防疫体系合作的一个机会。从病例的生成、流行病学调查、病毒的分析、感染的防治等,每一个环节点,两岸之间越透明的信息共享、越主动的疫情监控、越深入的合作研究,就越能减少疫情的损害。   两岸加强卫生防疫合作是现实需要。近些年,新的传染病大量出现,从疯牛病、SARS到禽流感。传染病的肆虐已经严重地威胁着人类的健康,传染病的防治已成为全球性的话题。2008年以来,两岸关系如沐春风,双方交流日渐热络,2012年两岸人员往来已接近800万人次,每天停留或居住在大陆的台湾同胞超过100万。两岸任何一方发生重大疫情,另一方也难独善其身,这无疑对两岸合作防疫提出了更严峻的要求。2010年大陆海协会和台湾海基会签署了《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为两岸防范重大疫情建立了沟通与交流的平台,有助于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体现了两岸互帮互助、患难与共的手足情和同胞爱。根据协议,双方同意尽快通报可能或已构成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并提供疫情调查情况,协助对方赴疫区实地了解疫情和治疗方法。协议也鼓励两岸专家在疫苗研制和实验室技术等方面开展交流。近两年来,海峡两岸双方就共同关切的传染病防治策略、检疫标准、处置措施及其实务演练、检验技术与实验室标本以及疫苗研发等进行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取得一系列不俗的成绩。   两岸卫生防疫具有良好的互动基础。从1993年就开始,台湾预防医学学会与大陆的相关医学团体即开展了相关的交流和互访。此次面对H7N9的疫情,两岸在卫生防疫领域各有所长,在学术上可以优势互补。大陆的疫情发生较早,医学专家接触的个案多,对疫情的了解较深入,积累的临床经验也较丰富;而台湾的医疗仪器、医疗专业与国际接轨早,医疗技术上有自己的特长。如何将两岸的优势相结合,才是当前两岸医学界共同关心的课题。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后,两岸在传染病防控方面加强了交流与沟通。2005年,两岸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初步建立了传染病信息沟通管道,相互通报信息。2009年5月10日大陆爆发疑似甲型H1Nl流感病例后,大陆相关部门立即向台湾疾病管制机构通报。隔天该病例确诊后,大陆又在第一时间再次通报台湾方面。大陆专家还将新编制的《甲型H1Nl流感诊疗方案》和《预防甲型111N1流感控制技术指南》等提供给台湾防疫部门参考。两岸当年共同防范甲型H1N1流感蔓延,这些都为此后两岸联手抗疫树立了良好的范例。   两岸卫生防疫需更完备制度保障。2010年底,两岸两会在台北签署《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这项协议攸关两岸同胞的健康福祉,其中有关传染病防治的内容更是为两岸民众的交流加固了安全网。根据这份协议,两岸将就传染病的检疫与防疫、资讯交换与通报、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疫苗研发及其他事项,进行交流与合作。并就共同关切的传染病防治策略、检疫标准、处置措施及其实务演练、检验技术与实验室标本以及疫苗研发等进行交流与合作。此次大陆处理H7N9禽流感疫情,积极以行动来落实两岸共同防疫。据煤体报道,台湾两位医学专家前往上海实地了解H7N9疫情,并取得病毒株。上海是台湾同胞到大陆经商移居的重镇,台湾医学专家第一时间抵达上海并将有关信息带回岛内卫生界以供参考,其间的合作精神值得称颂。这次疫情,大陆有关方面迅速通报社会上H7N9疫情发展信息,并及时提供H7N9禽流感检测试剂及检测方法,期间透明度和合作精神也给台湾同胞留下了很好的印象。   疫情通报范文第8篇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启动本预案。   二、指挥机构与职责   市政府成立应对甲型H1N1流感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调度全市应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市应对甲型H1N1流感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   (一)市应对甲型H1N1流感工作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总指挥市政府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有关副市长   市人武部政委   市武警中队中队长   成员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商业局、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物价局、市动监局、市药监局、*南站、市邮政局、市武警中队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   1、组织研判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决定全市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应对措施和相关政策,根据疫情趋势及专家会商意见,决定是否启动预案。   2、组织和指导指挥成员单位以及疫区乡镇政府、管理区迅速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3、协调民兵预备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4、根据疫情需要,请求朝阳市卫生局派出专家组指导疫情防控工作。   5、迅速收集疫情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疫情及防控情况。必要时向朝阳市委、市政府报告疫情情况。   6、检查全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疫情防控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应对甲型H1N1流感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市应对甲型H1N1流感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市委宣传部一位副部长担任。成员由市应对甲型H1N1流感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值班,收集、汇总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应对甲型H1N1流感工作指挥部报告。   2、负责市应对甲型H1N1流感工作指挥部文字综合工作。   3、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负责提交疫情防控工作总结。   4、负责市应对甲型H1N1流感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应对甲型H1N1流感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根据应对甲型H1N1流感工作需要,市应对甲型H1N1流感工作指挥部设立7个工作组。   1、综合组   负责应对甲型H1N1流感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承办疫情防控工作相关会议,编写疫情防控工作动态,督察督办领导批示、指示,协调调度相关应急资源。   由市政府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卫生局、动监局参加。   2、检疫组   负责防控甲型H1N1流感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加强出入境旅客、列车、汽车卫生检疫,做好出入境发烧人员相应处置工作,并及时移交卫生部门;做好入境货物、快件、邮递品、入境旅客携带物品的查验检疫工作,防止违禁货物和物品入境;督促落实防控措施。   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卫生局、旅游局、动监局、*南站、邮政局参加。   3、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组   负责制定疫情防控和救治方案,提出全市疫情监测、预防控制措施和政策建议;建立甲型H1N1流感监测系统;组织专家分析、研判疫情;根据疫情及时指导各单位采取应急措施;配合做好医疗救治的技术和物资准备;做好甲型H1N1流感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等培训工作。   由市卫生局牵头,市经贸委、教育局、公安局、交通局、动监局、药监局参加。   4、保障组   负责统筹防控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督促落实保障措施;全面掌握物资需求动态,负责防控所需设备、设施、药品、防护用具等的生产、采购、储备、调拨、运输;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拨付防控工作经费,保障资金供给;监测与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和卫生清洁用品的市场动态及供给保障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稳定物价,查处违规经营,维持市场秩序。   由市经贸委牵头,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交通局、商业局、粮食局、工商局、物价局、药监局、*南站、人武部参加。   5、宣传组   负责提出新闻报道方案,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疫情防控工作进展情况,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网上舆论调控和引导;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病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适时组织新闻会。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办、卫生局参加。   6、外事组   负责疫情防控涉外工作;负责掌握来*外国专家动态,负责来*外国人隔离观察、救治等协调工作。   由市政府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卫生局、旅游局参加。   7、社会稳定组   协助做好出入疫区人员和物资的检查检疫工作,保障人员、物资的正常流动;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疫情封锁和防疫工作;加强社会治安巡逻和防范控制,强化疫区和集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妥善处置与防治工作有关的各类不安定因素和;依法打击借助疫情制假、贩假、滋事的违法犯罪活动;广泛收集社会动态和疫情发展情况,防范和打击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武警中队、商业局、粮食局、工商局、物价局、动监局、药监局参加。   三、应急响应   (一)市应对甲型H1N1流感工作指挥部应急响应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市应对甲型H1N1流感工作指挥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市卫生局的建议,做出应急反应。   1、按照市应对甲型H1N1流感工作指挥部要求,市政府办(市政府应急办)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到达市政府指定地点,由总指挥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研究判断疫情,部署疫情防控工作,决定启动相关预案。   2、迅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疫情,传达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   3、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朝阳市报告疫情信息。   4、立即下达疫情防控命令,向疫区派出防控力量,组织运送医疗和防治物资。   5、组织有关部门迅速收集、了解疫情信息,及时组织新闻通稿或召开新闻会。   (二)市应对甲型H1N1流感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   1、市应对甲型H1N1流感工作指挥部作出应急响应决定后,办公室成员立即进入工作岗位,履行应急职责。   2、及时向市应对甲型H1N1流感工作指挥部报告疫情及趋势。   3、收集、汇总和上报防控有关情况,编发工作简报。   4、协调各工作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三)市应对甲型H1N1流感工作指挥部工作组应急响应   1、市应对甲型H1N1流感工作指挥部作出应急响应决定后,各牵头单位立即召开工作组会议,传达指挥部工作部署,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提出工作要求。   2、各相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及本部门职能,迅速展开工作。   市政府办召集有关人员迅速就位,加强值班力量,收集有关疫情信息,建立日报、直报制度,协调承办有关会议,跟踪落实领导指示、批示办理情况,根据疫情防控需求,协调调动应急资源。做好疫情防治的涉外事务,负责向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通报我市外国人被隔离观察和救治情况。   市卫生局提出防控疫情工作建议;制定完善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疫情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疫情防治技术培训与演练;组织调度防控药品(治疗、消毒、消杀)、医疗设备和器械。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单位传达国家、省、朝阳市和*市关于疫情防控宣传报道的指示精神,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客观、准确地报道疫情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   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保证供应。   市教育局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学生体检、晨检和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和教职工的自我防护能力,建立学校和家长的联动防控机制,防止疫情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必要时提出学校停课建议。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趋势,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防控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和封锁等措施。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市财政局负责疫情防治经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疫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疫情防控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标本等应急物资及时运送;做好疫情发生地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等工作。   市商业局、粮食局在疫情防控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市物价局做好疫情防控时的价格稳定工作,打击借机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市动监局负责畜间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猪H1N1流感防控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市工商局与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市场交易的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稳定。   市药监局负责疫情防治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疫情的防控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疫情发生期间,组织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工作,防止疫情通过国外旅游团队传播扩散。   市邮政局负责入境邮递品查验和检验检疫工作。   *南站负责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登记工作,将发现的感染者和疑似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疫病通过列车传播;确保疫情防控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标本等应急物资的运送;做好疫情发生地区的铁路交通管理等工作。   市人武部负责协调民兵预备役参加疫情防控和有关应急保障工作,及时通报疫情防控相关信息。   市武警中队负责协调公安、卫生、动监等部门做好防控工作,及时通报疫情防控相关信息。   四、建立联防联控工作制度   (一)工作协商制度   市应对甲型H1N1流感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会商重大事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切实推进各项防控工作。   (二)信息通报制度   各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加强协调沟通,根据职责分工,及时通报各自的疫情信息和最新的工作进展情况。   (三)督办检查制度   各工作组和成员单位要建立督办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问题,保证各项防控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五、应急结束   疫情通报范文第9篇   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报告   第十六条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第十八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条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一条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通报范文第10篇   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报告   第十六条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第十八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条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一条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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